4月2日上午,山东“入室抢婴”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抢孩子姜某与父母、哥哥一起参加了庭审。
起诉书显示,2006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孩得知刘某某、苏某某夫妇想抱养个男孩,遂产生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被告人曾某孩与被告人吕某东、王某勇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东寻找合适的男孩。
被告人吕某东经人介绍,认识了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被告人袁某某,吕某东将偷小孩卖的想法告知袁某某,让袁某某帮忙寻找合适的男孩并许诺给予好处。被告人袁某某为吕某东提供了同村的姜家有二胎男孩、父母在外打工、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带吕某东到姜家附近踩点。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携带断线钳、撬棍、手电筒等工具来到姜家,三人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家中,被告人曾某孩、王某东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家夫妇,被告人吕某东进入堂屋西卧室将8个月大的被害人姜甲儒从床上抱走,随后三人离开。
次日,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甲儒卖给刘某某、苏某某夫妇,所得赃款被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三人瓜分。2024年1月,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袁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儿童,其行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大皖新闻)
律师说法:
本案为何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本案中,4名人被告以出卖为目的,入室抢走8个月大的受害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造成被拐卖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将儿童卖往境外。
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收买婴儿的夫妇涉罪吗?
本案中受害孩子的买家即刘某某、苏某某夫妇,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刘某某、苏某某夫妇在收买孩子后,没有虐待孩子,也没有阻碍对孩子进行解救,则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害人可以主张民事赔偿吗?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因此,受害人只能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直接物质损失,如寻找孩子发生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当然,如果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可以不受相关司法解释的限制。
律师提醒
拐卖儿童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对被拐卖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国家多措并举,加大对买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作为守法公民的我们,面对类似违法行,应为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及时帮助受害家庭团聚。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左广红律师
来源: 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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