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钱如果婚嫁未成
目前法院的实际判决中
大多都是支持返还的
那么问题来了
追求过程中有大笔花销
没追成功能不能要回来呢?
最近,上海有一对男女
就因此闹上法庭,各执一词
2024年9月,陈先生追求李女士期间,两人商量国庆假期出游计划,一番讨论后,决定参加“巴厘岛+泗水7天6晚之旅”,选择了“二人独立拼团”的旅游形式,每人费用15,210元,李女士对这个费用也是清楚知晓的。
9月21日,陈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两人的旅行费用,共计30,420元。10月2日到8日,两人按计划开启了浪漫的异国之旅,尽情享受着旅行的快乐。
旅行结束回到上海后,10月21日,陈先生要求李女士支付她那一份旅行费用,可李女士却迟迟没有支付。
陈先生觉得自己的钱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花了,李女士不支付费用的行为让自己遭受了损失,于是一纸诉状,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15,210元的旅行费用。
对于陈先生提出的诉求
李女士虽承认旅游属实
但坚称陈先生出资是自愿行为
她称陈先生主动追求自己,此前南京旅游也是陈先生出费用,旅行中自己承担了餐饮、生活用品等费用,不构成不当得利且未答应AA制,不同意陈先生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需得利人无法律根据获利益,本案从聊天记录看,陈先生在追求李女士时,明知且自愿支付旅游费,李女士未同意承担,其得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无返还依据,对陈先生诉求不予支持。
事件发酵后
网友们也是看法不一
有人觉得
“男方太小气”“格局小了”
“幸好没在一起”

也有人觉得
“女方没有边界感”
“不能把男方当冤大头”

律师解读
Q
原告陈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如果事先曾经约定,未来不能成为男女朋友需要退还相关旅游费用,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A
张玉霞律师:“法律上的这个约定,只要是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话,那么一般来说都是会认定有效的。但是像这样的恋爱协议的约定,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两个风险:
第一个,就是认定男女关系的一个边界,怎么样去认定他们已经成为了男女关系?他的亲密度达到一个什么程度才属于男女关系?
第二点,在实践中有可能认为这样的协议是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因为它违背了一个自愿性或者用物质去和金钱的一个交换。但是参考彩礼这个概念来说的话,那我觉得我个人的意见是,未必会被认定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可能在法律上面会被定性为一个附条件的协议,本案中原告就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
Q
本案中陈先生诉请李女士返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什么?本案的旅游花费属于什么性质?
A
张玉霞律师:“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了不当的利益,那么受损失人可以去主张要求把这个利益做返还的。
但是在本案中,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从这个案件的性质上来看的话,这笔款项的性质应该是定性为一个赠与款。因为是在男方追求女方的过程中,为了促进双方的一个感情,自愿的一个给付。他在付款之前没有说过任何,比如说“我是帮你垫付的,你以后要还给我的”或者是有借款性质的这样的话,或者相关的暗示或间接的表示说这个款项你是要归还给我的,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那么纵观整个双方的一个关系和他的支出钱款的一个情况来看,大多数的情况下他会被认定为是一个赠与款。”
Q
日常生活中,男女交往如何避免金钱损失?
A
张玉霞律师:“在实践中,还是要去把这个定性讲在前面。就在一开始的时候要把这个款项讲清楚,它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比如说这个钱款就是一个赠与款,或者说只是一个借款,将来是要予以归还的,还有在转账流水的过程中,备注写清楚这个款项的一个性质,最好是通过微信聊天或者其他可留存的证据的方式来讲清楚,把话说在前面。而不是一开始讲的非常的模糊,但事后因为没有达到自己心里的一个预期而改变了当时这个法律行为的一个定性。
从法律层面来说的话,还是应该预先知情,同时也应当是量力而为。不要心理预期过高了之后,无底线的一个投入。最后达不到自己的心理预期,就觉得法律是不保障自己。否则两个人如果都蒙在鼓里的话,两个人可能心里对于这笔款项是有完全相反的一个认知的,那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坊友们恋爱过程中的开销
是如何支付的?
之前也有分手后
一方要求另一方还钱的报道
见诸网端
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都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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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会获小坊送出的礼品
坊友们千万别错过!

来源:新闻坊综合案件聚焦(记者&摄像:施亚娟,小编:俞欣怡)
编辑:lady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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