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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海事司法体系,“两高”协同破题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8 10:47:00    

【记者观察】

完善海事司法体系

“两高”协同破题

2025年6月8日是第17个世界海洋日和第18个全国海洋宣传日。在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对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由11个检察院对全国11个海事法院实行“一对一”监督。这种制度设计既坚持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又充分尊重了海事审判的专业特性,彰显了“两高”协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智慧,同时标志着我国海事审判与检察监督协同机制迈入系统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记者采访了解到,自1984年我国首批海事法院成立以来,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完善,审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的国家。海事案件具有显著的专业化与国际化双重特征:既涉及航运、贸易、海洋环保等专业领域,又因其涉外属性而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在检察监督层面,由于各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跨市甚至跨省,而地方检察院的设置和辖区不与之对应,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监督实效。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海事案件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是服务国家战略、促进高质量发展、提升司法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对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等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将“完善对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等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列为重点改革任务。《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也提出“会同有关部门规范专门法院设置的标准程序、规划布局、管辖范围和同级法律监督机制”。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务实举措,“两高”联合印发《通知》针对相关监督盲区进行制度性补强,不但解决了“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的核心问题,同时通过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力推动海事审判质效与检察监督效能的双向提升。

《通知》构建起“一院一检”监督机制,11个检察院均与其负责监督的海事法院位于同一地市,既避免了多头监督或监督空白,又能发挥属地检察院熟悉区域经济社会特点和海洋产业布局、检法沟通高效便捷等优势,使检察监督与审判实践需求深度嵌合,有利于促进形成海事审判、检察工作合力。这种监督机制生动诠释了“两高”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的辩证统一——既回应了海事案件专业化的办案需求,又释放了属地司法力量的协同效能。

《通知》全文虽简明扼要却内涵深刻,既聚焦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又着眼长远健全审判与检察协同发展的工作格局——

比如,明确“跨区划检察协作机制”。针对海事法院跨省、跨市管辖特点,《通知》明确“相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对海事法院监督案件涉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辖区的,其他人民检察院要给予支持配合”,通过检察一体化协作履职为“一对一”监督赋能。也就是说,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及江苏港口的案件时,江苏省检察机关有责任协助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该规定不仅有效破解了跨行政区划法律监督难题,更进一步丰富和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势。

又如,打出专业化建设“组合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海事案件要求办案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法律监督不仅要“有人监督”,更要“有效监督”。按照《通知》要求,相关省级检察院要加强海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引进、培养和配备专业人员力量,与海事法院建立同堂培训机制。这种专业化办案的推进,将有效提升司法队伍的海事专业能力,为公正高效办理海事案件奠定人才基础。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两高”协同完善对海事法院的法律监督机制,既是对现有制度的优化升级,更是面向未来的战略布局。随着改革措施的落地见效,一个更加公正专业高效的海事司法体系必将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也为全球海事司法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记者: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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