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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政策解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7 04:50:00    

【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_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梳理出轻微违法减免责事项,制定《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框架下细化裁量标准,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能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减免责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三、主要内容说明

《清单》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规定了1项从轻处罚的情形、1项减轻处罚的情形、13项免于处罚的情形和6项免于强制的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一)从轻处罚清单

列出“《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情形除外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从轻处罚,并配套监管措施。

(二)减轻处罚清单

列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减轻处罚,并配套监管措施。

(三)免处罚清单

列出13项免处罚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处罚,并配套监管措施。

(四)免强制清单

列出6项免处强制清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免强制执行,并配套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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